基金提前贖回違約金是多少天,基金提前贖回違約金是多少天的?
近期理財產品可鬧心了,在全市場存續(xù)的近3萬只理財產品中,跌破凈值(虧損)的竟然有幾百只,還有3000多只最新一期凈值增長率為負,跌跌不休的行情,著實讓投資感到肉痛,是去是留迎來一波又一波的激烈討論。
據(jù)Wi nd數(shù)據(jù)顯示,截止2月15日,全市場29234只理財產品中,有628只破凈,破凈率高達2.15%,但形勢似乎并未有好轉跡象,因為其中3537只理財產品最新一期凈值增長率仍然為負,占比達到12.1%。
這種表現(xiàn)確實比較糟糕,要知道,在資管新規(guī)出臺之前,據(jù)《中國銀行業(yè)理財市場年度報告2017》信息顯示,當時到期的理財產品中,僅有44只出現(xiàn)虧損,也就是說破凈率僅0.03%,即一萬只產品中只有3只虧損,而如今一萬只中就有超200只虧損,破凈率的直線上升,著實讓投資者捏了一把汗。
因此有人甚至說,現(xiàn)在投資理財產品還不如股票了,因為股票在行情下行時,投資者可以隨時調倉或割肉,從而達到我們止損的目的,那么作為理財產品,我們還可以這樣做,提前終止合同止損嗎?
但凡熟悉或投資過理財產品的都知道,在購買理財產品之前不僅需要對投資者進行抗風險能力測評,而且還要和發(fā)行方(銀行或理財公司)簽署一份理財協(xié)議,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等,所以發(fā)行方和投資者都是這一協(xié)議(合同)下的平等主體,因此遇到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時,對于合同的提前終止,均具有一定權限。
首先看看銀行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一般情況下,理財產品提前終止合同事宜在其產品說明書中應該有較為詳細的說明,并告知客戶。比如,
一,在產品存續(xù)期間國家政策出現(xiàn)重大調整,并影響到該產品的正常市場運作(比如理財新規(guī)出臺)
二,收益率大幅波動并有可能或實質影響到產品所能實現(xiàn)的投資收益
三,該產品所投資的資產提前終止,比如募集資金投資標的為某債券,但該債券卻提前終止或清盤等,銀行就有權提前終止合同。
對于第一種情況,主要是資管新規(guī)出臺以后及過渡期間,各家銀行為了響應政策,對存量產品進行壓降和結構調整,以更好保障投資者利益。有信息顯示,隨著資管新規(guī)過渡期最后期限的臨近(今年底),去年的下半年迎來了理財產品提前終止合同的高峰,其中民生銀行就一次性提前終止61款理財產品,華夏銀行一次性終止13只產品,鄭州銀行一次性終止兩款產品等等。
對于第二種情況,主要是產品出現(xiàn)凈值大幅回撤時,考慮到投資者利益以及理財公司聲譽等因素,理財公司也可能采取提前終止措施。有網(wǎng)友反映,近期有銀行(理財公司)在對投資者意向進行登記,是否會采取提前終止,我們拭目以待。但從市場長遠發(fā)展角度考慮,我們還是希望在此凈值大幅波動的行情下,相應的理財公司還是應該有所作為,畢竟銀行(理財公司)的聲譽很重要,投資者的錢也不容易。
其次,作為投資者來說,在提前終止合同方面,權限就相對小了。
一,在資管新規(guī)實施以前,大部分產品屬于封閉式預期收益型產品,所以不可提前贖回,哪怕支付違約金也不行,但彼時,理財產品收益走勢相對穩(wěn)定的多,絕大部分可以達到預期收益,所以很多銀行產品可以設置質押,以解決投資者流動性需求,也正因如此當時投資者對提前贖回也沒有過多的注意,開放式除外。
二,資管新規(guī)出臺以后,傳統(tǒng)理財產品加速向非保本浮動收益凈值型轉換,尤其是資管新規(guī)過渡期結束,今年開始全面實施以后,在行情大幅波動背景下,提前終止合同的需求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那么投資者可以提前終止合同嗎?那就要看所購理財產品屬于哪一類型。
從期限角度分類,新規(guī)實施以后,目前理財產品主要分為開放式凈值型產品和封閉式凈值型產品。
其中,開放式理財產品雖然沒有固定的投資期限,但發(fā)行方一般為其設置了開放日,即只要持有時間超過最低期限,或者在規(guī)定時間,比如每隔30天、60天或180天為開放日,這個時候投資者就是可以自由申購或贖回的,其余時間仍然屬于封閉期,仍然無法終止合同。
其次,對于封閉式凈值型產品而言,因為它有固定投資期限,所以發(fā)行方一般設置了到期自動贖回并到賬,到期之前投資者是無法操作的,哪怕支付違約金也不行。
由此可見,在面對行情劇烈波動,凈值出現(xiàn)大幅回撤的較為極端情形下,提前終止合同的更為主動一方還是理財子公司(資管新規(guī)實施后,銀行不能發(fā)行理財產品,全部由銀行成立的理財子公司發(fā)行,沒有理財子的銀行只能代理發(fā)行),作為投資者來說相對被動得多。
今年是資管新規(guī)實施的第一年,市場各方本來有著積極的預期,哪曾想到糟糕的行情卻給我們深深的上了一課。由此也想到,既然理財公司和投資者都是市場平等主體,為什么不在提前終止合同方面,賦予投資者更多權利呢?就像試點中的養(yǎng)老理財產品一樣,在投資者生病或購房時,可以申請?zhí)崆摆H回,這樣的探索不是更有利于市場的成熟和投資者的理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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